化解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101.我省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时间界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我省范围内,除已经化解的农村“普九”债务之外,为普及农村义务教育发生并符合项目规定范围的债务。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计算时间截至2005年12月31日(对跨年度学校建设项目可据实掌握,以项目决算时间为止)。
102.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内容是什么?
答: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债务责任主体为普及农村义务教育,修建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项目所发生的债务(含衍生的合法利息,不包括国家和省已经豁免或分级负担化解的世界银行贷款“贫四项”等债务)。
修建教职工住宅、欠发教师及其他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未报销取暖费、水电费、差旅费等公用经费支出、未报销招待费等非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不纳入其他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103.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主体的范围有哪些?
答:县(市)、乡(镇)、行政村、国有农场(不包括农垦系统国有农场)、森工林场(不含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系统国有林场)和城市市辖区所属乡镇、行政村的农村小学(包括教学点)、初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学校(不包括高中学校),属于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范围。
设区的市(地)及其市辖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梅里斯区、北林区、爱辉区、五大连池风景区、加格达奇区、佳木斯郊区)直属小学、初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学校,不属于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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