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
24.我省粮食直补资金是怎样分配的?
我省粮食直补的基本原则是“有税有补、无税不补”。在此原则基础上,我省在2004年实行粮食直补政策时,在粮食直补资金分配方面,是通过省对市(地)和市(地)对县(市)两个环节分配的。2006年起,根据“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为了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粮食补贴资金由省直接对县(市)进行分配,但是,仍然执行原来市对县分配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基数。
省对市(地)补贴额度。按照确定的全省补贴基数,以市(地)为单位,依据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7至2001年五年(小麦、大豆品种按1997至1999年三年)保护价品种粮食(含定购粮)平均收购数量三项因素分别占全省总量的比重及各占50%、30%和20%的权重,核定各市(地)补贴基数。同时,按市(地)补贴基数的2%,核定机动补贴。
市(地)对县(市)补贴额度。市(地)结合本地实际,可按所属县(市)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保护价品种粮食平均收购数量三项因素各占全市(地)的比重和一定的权重,也可按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或各占一定的权重,以及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其他方式,核定所属各县(市)补贴基数。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符合省总体方案所确定的原则,并将省下达补贴基数全部分配给所属县(市)。
25.我省粮食直补资金总体规模是多少?种粮农民究竟能得到多少实惠?
答:我省2004年粮食直补资金规模为18.53亿元,2005年增加到19.29亿元,2006年达到23亿元,已超过国家要求占粮食风险基金50%比例,2007年至2010年保持23亿元规模不变,2011年起增加到24.85亿元。
按目前我省粮食直补资金规模24.85亿元和补贴面积1.78亿亩计算,全省平均每亩耕地补贴标准为13.95元,每年直接增加农民人均收入114.27元。由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主要是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粮食主产县与非主产县之间补贴标准有一定差异。
26.对农民粮食直补资金什么时候发放?何时发完?
答: 为了及时帮助农民解决备春耕生产资金困难问题,我省对农民粮食直补资金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发放时间,都是在每年3月中旬开始发放,3月末发放完毕,以保证农民备耕生产顺利进行。如果当年国家增加增量补贴资金,则按国家规定时间及时发放。
27.粮食直补资金由谁对农民发放?
答:我省粮食直补资金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发放工作,是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农民直接发放,不允许由村社发放和集体代领。目前,我省粮食直补资金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发放方式,除极个别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外,全部实行了“一折通”发放方式。对农民粮食直补资金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均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部门直接打入农民“一折通”,由农民自行到就近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部门领取。
28.直补存折被乡村干部拿走,直补款被扣怎么办?
答:按照我省粮食补贴工作“七不准”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补贴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擅自收缴农民粮食补贴存折(卡)。如果发生直补存折被乡村干部拿走或直补款被扣问题,农民可以按《粮食补贴通知书》上明示的各级财政部门粮食补贴信访政策咨询电话,首先向所在县(市)财政部门进行反映。对所在县(市)财政部门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市(地)或省财政部门进行反映。经查证核实后,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按照《中共黑龙江省纪委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黑纪发2004[12]号)第六条规定,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农民对个人的直补存折应该像对手中的现金一样作为个人财产认真管理好,不能随意将直补存折交给任何人。
29.计税耕地经国家批准被征用或退耕还林后,能否发放粮食直补资金?
答:按国家和我省的粮食直补政策,粮食直补资金是为了促进粮食生产发展,是对种植粮食等主要农作物计税耕地给予的补贴。因为计税耕地经国家批准被征用或退耕还林后,一方面不再种植粮食等主要农作物,另一方面分别得到了耕地补偿费和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所以,不能再发放粮食直补资金,也不能发放农资综合直补资金。
30.农民承包的机动地和承包他人土地是否可以享受粮食直补?
答:按照我省粮食补贴“有税有补、无税不补”的基本原则,农民承包乡、村(集体)的土地和承包他人土地,凡是2003年缴纳农业税的土地都享受省粮食补贴。承包人承包(租)乡、村(集体)机动地的,凡是能够分清缴纳农业税土地和未缴纳农业税土地的,原则上将缴纳农业税土地的粮食补贴分配兑付给承包(租)人;区分不清缴纳农业税土地和未缴纳农业税土地的,可以采取相应降低承包费的方式对承包(租)人进行补贴,降低承包费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粮食补贴标准,并且要签订承包(租)合同予以明确。
农民个人之间土地流转,承包人承包(租)他人土地的,由于各地土地流转情况不尽相同,各市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本着“不重、不漏、不引发矛盾”的原则,自行确定补贴对象。根据农民个人之间土地流转自愿协商的特点,主要应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粮食补贴归属。
31.粮食直补政策今后还有没有?
答:这个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也是中央政府对三农政策的着力点。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农业补贴制度,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特别要支持增粮增收,逐年较大幅度提高农民种粮补贴,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所以,根据目前国家粮食补贴基本政策,国家对农民粮食直补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取消,而且补贴标准也不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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