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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2016-08-03 16:40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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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有何重要意义?

答:农村税费改革前,村提留和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主要资金、劳务来源。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村提留和“两工”,规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劳务,通过实行村民一事一议制度解决。但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开展不平衡,整体覆盖面较小,农民(农工、林工,下同)筹资筹劳数额较少,不能满足村级(农场、林场,下同)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需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总体上呈下滑趋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脆弱、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障碍,需要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2004年以来,我省积极探索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进行财政以奖代补试点(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较好效果。实践证明,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建立新型农村集体劳动积累机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完善和激活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激发农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热情,引导和鼓励农民出资出劳,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农民依靠自己的双手,在政府支持下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充分利用农村富余劳动力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带动农民就业,拉动农村投资和消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深入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为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开辟新渠道,让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农村,形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投入的新机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转变基层政权组织职能,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65.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构成?

答:是指中央、省、市(地)、县(市、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专项资金。

66.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基本原则是:

一是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应结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新农村建设以及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部署,依据经省住建厅评审备案的《县(市)域镇村、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整体、一般和重点的关系,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是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规范议事程序,坚持民主表决,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所有项目必须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须经全体村民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第二年不准重复筹集。对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工折资或以物料折资;对筹劳确有困难的,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由农民提出申请允许以资代劳。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在农民筹资筹劳到位后,方能组织实施。

三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充分考虑市(地)、县(市、区)政府财力及农民承受能力,坚持农民自愿筹资筹劳,妥善处理农民筹资筹劳的积极性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四)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四是民办公助,适当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五是鼓励先进,重点倾斜。对政府重视、投入资金较多、整合资金效果明显、村民筹资筹劳到位、项目库建设规范、规划编制完整的市县;对区位优势明显的城市周边、主要公路沿线、窗口地区、重点景区附近具有典型引领带动作用、符合新农村建设标准的行政村;绩效考评合格以及专项资金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执行较好的市(地)、县(市、区);同时参考县市农业人口、区域面积、行政村数量以及对下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监督检查结果等因素,省级财政在项目选择和资金投入额度上给予重点倾斜。对省级财政以前年度支持的示范村、先进村和重点中心村,其公益事业建设可采取拾遗补缺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与完善。

六是执行政策,规范运作。所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落实农民(农、林工)筹资筹劳政策,但筹资筹劳不能高于我省规定的标准,防止加重农民负担。农民(农、林工)未进行筹资筹劳的,省级财政不予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对农民(农、林工)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劳折资或以物料抵资;对筹劳确有困难的,允许以资代劳。

七是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八是整合资金,形成合力。在资金来源渠道、资金用途、奖补对象、资金管理主体和管理办法不变的前提下,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将奖补资金与新农村建设等其他支农资金统筹安排、捆绑使用,其他支农资金不能因此减少,坚决防止发生“挤出效应”。

67.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奖补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为: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只限于全省《县(市)域镇村、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中确定保留的行政村(含中心村、一般村以及城镇中的“城中村”,不含规划中拟撤并的行政村及自然屯,下同)、国有农场(不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下同)、国有林场(不含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系统国有林场,下同),以村民(农工、林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和场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行政村和农(林)场内道路、绿化亮化、环卫公共设施、清洁能源公共设施、自来水公共设施、文化基础公共设施以及卫生基础公共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由农民自己负责。

68.对享受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项目有哪些要求?

答:对享受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项目的要求如下:

对村级(农场、林场)开展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成效显著,合理引导群众出资出劳;领导班子公信力强、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能够做到议成事、办好事;村民(农工、林工)积极参与筹资筹劳和所议项目是村民(农工、林工)急需的公益事业项目(同等条件下,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优先;修建村内道路、清洁能源、自来水和植树造林项目优先)撤屯并村实行集中居住的中心村,财政奖励资金给予重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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