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补助政策
38.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补助政策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三款:“无责任人的灭失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实施。”
39.省级矿山治理资金的来源及用途是什么?
答:根据《黑龙江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黑财建[2005]48号)第四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范围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第六条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主要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需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支出。具体包括:省级矿山治理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主要用于历史上因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一是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二是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的治理;三是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四是因采矿活动造成城乡基础设施破坏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五是探矿区、采矿区搬迁后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40.审批省级矿山治理资金应遵循什么程序?
答:根据《黑龙江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黑财建[2005]4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对入库的项目不再重复评审,并视财力状况分期分批下达。省财政厅负责下达项目支出预算,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下达项目设计批复,项目资金的拨付按国库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1.如何申报省级矿山治理资金?
答:根据《黑龙江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黑财建[2005]48号)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向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提报以下主要文件: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请背景、意义和目的,项目名称及承担单位,项目的起止年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规模及年度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等。
(2)项目规划设计文件:项目规划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矿山企业还应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采矿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资料。
(3)项目预算书:原则上应经当地的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审核,并同项目规划设计同步完成。项目预算书主要包括文本文件(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表格文件及其附件。项目预算编制说明应简明扼要,应主要介绍项目概况、预算编制依据(规划设计数字和相应采用预算标准说明)、计算方法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综合评价分析。
42.申报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的规定:申报项目应在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一是符合相关专项规划;二是历史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老矿业基地或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治理;三是已组织专业队伍进行项目前期论证,因地制宜已完成项目设计或有较为翔实勘查资料。
43.申报“绿色矿山”创建项目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文件要求,应具备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等条件,将“绿色”贯穿于矿产开发的全过程,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步,实现矿山科学有序、高技术开采,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实现矿山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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