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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5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3号

颁布时间:2015-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2015年上半年香港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xls 
    2015年上半年澳门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1).xls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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