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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公告2015年第1号

大连海关公告2015年第1号

颁布时间:2015-1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海关

为引导企业守法自律、诚信经营,充分发挥企业在海关稽查活动中的自查自报作用,根据海关总署的有关要求,大连海关决定在关区范围内开展企业主动披露制度试点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主动披露试点企业范围

大连关区经海关注册登记的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二、主动披露的原则

主动披露试点工作以企业自愿为前提。

三、主动披露的情形

(一)海关未向企业送达《稽查通知书》,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中发现自身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向海关主动书面报告的。

(二)企业在海关稽查过程中,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海关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且海关尚未掌握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四、主动披露的方式和要求

企业要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并向主管地海关提交主动披露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与披露问题相关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

企业对主动披露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海关将对企业主动披露的问题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实施稽查。

五、主动披露的业务范围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贸易类型,围绕《企业主动披露申请书》报送日之前的三年内在大连关区开展进出口活动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活动是否符合海关管理规定开展自查,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协助开展审查。具体范围包括:

(一)一般贸易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规定,对一般贸易货物涉及的价格、归类、数量、品名、规格、原产地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施有效的内部审查。

(二)加工贸易及保税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规定,对保税货物涉及的料件进口、单耗管理、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库存盘点、成品复出口、内销处置等环节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实施有效的内部审查。

(三)减免税货物(含不作价设备)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规定,对减免税货物(含不作价设备)使用和处置情况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实施有效的内部审查。

(四)报关、保税物流及免税品销售等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规定,对上述业务涉及的货物、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实施有效的内部审查。

(五)其他进出口活动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活动是否符合海关管理规定,对相关内容实施有效的内部审查。

六、主动披露的流程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中,自愿实施主动披露的,可前往主管海关稽查部门,填报《企业主动披露申请书》;企业在被稽查过程中,就《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的有关问题自愿实施主动披露的,应于稽查过程中提交《企业主动披露申请书》。

(二)企业在递交《企业主动披露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企业主动披露情况表》,同时提交与披露问题相关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确需延长时限的,经海关稽查部门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

(三)海关稽查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递交的《企业主动披露情况表》(包括随附单证、自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书面审查,并在《企业主动披露申请书》上批注接收时间和是否受理的意见,反馈企业。

海关稽查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未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四)企业披露问题符合主动披露要求的,海关稽查部门应当做出受理决定。企业披露问题不符合主动披露要求的,海关稽查部门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就不予受理原因向企业书面说明。企业披露问题符合主动披露要求,但相关问题表述不清或资料不全的,海关稽查部门可以要求企业就相关情况和问题进行书面说明,或退回企业继续自查、补充资料。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料提交海关稽查部门。

七、主动披露相关情形的处理

(一)企业主动披露的问题不涉及少缴、漏缴税款情形的,海关稽查部门开具《改进意见书》。企业自接到《改进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改正。

(二)企业主动披露的问题涉及少缴、漏缴税款情形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补税手续,对于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可以依法予以减免税款滞纳金。企业办理补税入库手续后,应当将《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交回原海关稽查部门备案,海关稽查部门应当在《企业主动披露情况表》上注明相关情况。

(三)企业主动披露的问题涉及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企业应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并在办理完成后将相关资料交给海关稽查部门存档。

(四)企业主动披露的问题涉嫌走私违规情事的,海关稽查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缉私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对企业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五)企业采取制造虚假材料、提供虚假陈述、虚构事实及隐匿、消灭证据材料等方式故意隐瞒自身问题的,海关稽查部门将启动稽查程序实施稽查。

(六)企业主动披露的问题,已经按海关要求进行规范改进,涉及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海关可将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其他事项

(一)企业主动披露制度试点工作中,根据企业需求,海关将给予指导和帮助,提高企业主动披露质量,解决企业主动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本公告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国家主管部门授予具有开展审计、评估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

(三)企业对主动披露试点工作有疑问的,可向大连海关稽查处咨询,咨询电话:0411-87950477.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企业主动披露申请书.doc
    企业主动披露情况表.doc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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