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公告[2015]69 号
颁布时间:2015-1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对冻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件1);
2.对冻的整只鸡等46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见附件2);
3.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见附件3);
4.对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见附件4);
5.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件5、附件6、附件7)。
(三)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有关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特惠税率的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见附件7)。
(四)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降低高纯生铁等商品出口关税,对磷酸等商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调整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见附件8.
三、税则税目调整
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数共计8294个(见附件9)。
四、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6年版)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对外发行。海关总署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按照本公告附件9的内容对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5.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2016年协定税率表
7.2016年不实施进一步降税的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及特惠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