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4]54号
颁布时间:2014-08-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适当延长《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中首批取消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