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施工索赔的内容与程序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身的过错,应该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的要求(不可抗力等风险由各方各负自责)。
施工索赔是索赔中的一种,是指由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旨在为了取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的索赔。
一、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和其他索赔。
(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力、财力、物力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6)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二、施工索赔的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施工索赔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这里所提到的自然条件及人为因素主要是与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相比而言的。在处理此类索赔时,一个主要掌握的原则就是所发生的事件应该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无法预见的,特别是对不利的气候条件是否构成索赔的处理上,更要把握住此条原则。
(二)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
在处理这一类索赔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导致工期延长或延误的影响因素属于非承包人本身的原因;
(2)如果是由于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外部环境变化等)造成的工期延长或延误,一般情况下业主可以批准承包人延长工期,但不会给以费用补偿;
(3)如果是属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或延误,则承包人除应得到工期补偿外,还应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是根据网络计划(网络图)处理此类索赔,则要注意的是,即使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但如果其延误时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只能得到费用补偿。
(三)因施工临时中断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不合理指令所造成的临时停工或施工中断,从而给承包人带来的工期和费用上的损失,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四)因业主风险引起的索赔
这是指由于业主承担的风险而导致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增大时,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此时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要明确哪些风险是由业主承担的;另一个是在发生此类事项后,承包人除免除一切责任外,还可以得到由于风险发生的损害而引起的任何永久性工程及其材料的付款及合理的利润,以及一切修复费用、重建费用等。
三 、施工索赔的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对施工索赔的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对此应有很好的理解。按照有关规定,施工索赔的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补偿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提出进一步要求,则可视为索赔已经成立。
第五节 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
要取得索赔的成功,索赔要求必须满足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客观性: 必须确实存在并提供确凿的证据。
二、合法性: 索赔要求应符合承包合同及相关法规。
三、合理性: 索赔要求应合情合理,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第六节 索赔报告的内容
索赔报告是承包人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人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
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
文中首先应概要地论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与过程;施工单位为该索赔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施工单位的具体索赔要求。在总论部分最后,附上索赔报告编写组主要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名单,注明有关人员的职称、职务及施工经验,以表示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根据部分
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根据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部分中施工单位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内容: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的情况;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所附的证据资料。
3.计算部分
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时间。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
4.证据部分
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
第七节 索赔费用及工期的计算
一、索赔费用的计算
1.可索赔的费用
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3)材料费。
(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人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利润。
(8)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 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该方法是按照每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在这种计算方法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遗漏费用项目。
(2)修正的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其具体做法如下:
1)将计算索赔额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所受的损失;
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的计算公式为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3.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工期索赔中特别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有时工期延期的原因中可能包含有双方责任,此时工程师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可原谅延期,又可细分为可原谅并给与补偿费用的延期和可原谅但不给与补偿费用的延期;后者是指非承包人责任的影响并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
出,大多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责任事件的影响,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的停工等。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但有时也应注意,既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因为若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路线转化为关键路线,其滞后将影响总工期的拖延。此时,应充分考虑该工作
的自由时间,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4.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1)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2)比例计算法的公式为: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X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X原合同总工期
比例计算法简单方便,但有时不尽符合实际情况,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小结:
《合同文本》内提供索赔机会:
本讲内容都很重要,不再一一小结。大家对相关知识及确定与控制教材相关知识要吃透。把握四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风险各担,互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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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身的过错,应该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的要求(不可抗力等风险由各方各负自责)。
施工索赔是索赔中的一种,是指由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旨在为了取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的索赔。
一、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和其他索赔。
(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力、财力、物力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6)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二、施工索赔的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施工索赔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这里所提到的自然条件及人为因素主要是与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相比而言的。在处理此类索赔时,一个主要掌握的原则就是所发生的事件应该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无法预见的,特别是对不利的气候条件是否构成索赔的处理上,更要把握住此条原则。
(二)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
在处理这一类索赔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导致工期延长或延误的影响因素属于非承包人本身的原因;
(2)如果是由于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外部环境变化等)造成的工期延长或延误,一般情况下业主可以批准承包人延长工期,但不会给以费用补偿;
(3)如果是属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或延误,则承包人除应得到工期补偿外,还应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是根据网络计划(网络图)处理此类索赔,则要注意的是,即使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但如果其延误时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只能得到费用补偿。
(三)因施工临时中断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不合理指令所造成的临时停工或施工中断,从而给承包人带来的工期和费用上的损失,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四)因业主风险引起的索赔
这是指由于业主承担的风险而导致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增大时,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此时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要明确哪些风险是由业主承担的;另一个是在发生此类事项后,承包人除免除一切责任外,还可以得到由于风险发生的损害而引起的任何永久性工程及其材料的付款及合理的利润,以及一切修复费用、重建费用等。
三 、施工索赔的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对施工索赔的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对此应有很好的理解。按照有关规定,施工索赔的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补偿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提出进一步要求,则可视为索赔已经成立。
第五节 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
要取得索赔的成功,索赔要求必须满足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客观性: 必须确实存在并提供确凿的证据。
二、合法性: 索赔要求应符合承包合同及相关法规。
三、合理性: 索赔要求应合情合理,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第六节 索赔报告的内容
索赔报告是承包人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人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
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
文中首先应概要地论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与过程;施工单位为该索赔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施工单位的具体索赔要求。在总论部分最后,附上索赔报告编写组主要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名单,注明有关人员的职称、职务及施工经验,以表示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根据部分
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根据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部分中施工单位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内容: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的情况;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所附的证据资料。
3.计算部分
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时间。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
4.证据部分
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
第七节 索赔费用及工期的计算
一、索赔费用的计算
1.可索赔的费用
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3)材料费。
(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人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利润。
(8)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 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该方法是按照每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在这种计算方法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遗漏费用项目。
(2)修正的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其具体做法如下:
1)将计算索赔额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所受的损失;
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的计算公式为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3.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工期索赔中特别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有时工期延期的原因中可能包含有双方责任,此时工程师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可原谅延期,又可细分为可原谅并给与补偿费用的延期和可原谅但不给与补偿费用的延期;后者是指非承包人责任的影响并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
出,大多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责任事件的影响,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的停工等。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但有时也应注意,既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因为若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路线转化为关键路线,其滞后将影响总工期的拖延。此时,应充分考虑该工作
的自由时间,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4.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1)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2)比例计算法的公式为: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X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X原合同总工期
比例计算法简单方便,但有时不尽符合实际情况,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小结:
《合同文本》内提供索赔机会:
本讲内容都很重要,不再一一小结。大家对相关知识及确定与控制教材相关知识要吃透。把握四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风险各担,互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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