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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
信息披露的标准在于使证券市场和投资者得到投资判断所需要的信息,但又要力图避免证券市场充斥过多的噪声,避免投资者陷于众多细小、琐碎而又无关紧要的信息中。为了实现这一标准,信息披露中引入了“重大性”概念。
各国(地区)信息披露所采用的“重大性”概念有以下两种标准:
(1)“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按此标准,如果可以合理地预期某种信息将会对理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应及时予以披露。
(2)“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按此标准,如果相关信息足以导致或可能导致证券价值或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应予披露。
二、基金临时报告
对于重大性的界定,我国基金信息披露法规采用较为灵活的标准,即“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或者“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如果预期某种信息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相关事件为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
基金的重大事件可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金额达基金份额净值的0.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等等。
三、基金澄清公告
由于上市交易基金的市场价格等事项可能受到谣言、猜测和投机等因素的影响,为防止投资者误将这些因素视为重大信息,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有义务发布公告对这些谣言或猜测进行澄清。具体地,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或者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行为产生误导性影响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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