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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会计知识的时候经常会涉及到一个词“托收承付”,那什么叫做托收承付呢?托收承付也叫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目前托收承付的使用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必须用于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并在合同中明确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是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
另外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在金额方面托收承付有较高的结算金额起点。每笔金额起点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应根据逾期付款天数和逾期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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