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样的“好事”:企业在以前年度因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劳务欠的供货商款项,对方公司却因为已经倒闭、破产等原因无法收款,这种情况下款项就留在企业内部了。因为款项是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所以我们要把这笔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到这里有个问题,我们把这笔款项计入了营业外收入,那么这笔钱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先看一下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所以像这样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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