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视同销售,是否可以做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基数?
问:
公司外购商品用于员工福利,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视同销售,是否可以做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基数?
答:
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而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均按照购入价格确认收入与成本,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上无需做销售收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里的收入包括: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其中第2行“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第13行为“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中广告费用时,“视同销售收入”应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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