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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减征免征所得项目与应税项目可以盈亏互抵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明示《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作废。但是,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7列“减免所得额”在填表说明明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行<0的,填写负数。且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第20行。而该列数据根据表内、表间关系要填到主表(A100000)第20行中,减去负数的“所得减免”实际是纳税调增。也就是说,企业免税项目亏损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例如,某企业2013年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当年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损失为300万元。该公司2013年发生的技术转让损失300万元,不能用投资收益50万元进行弥补,只能用以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来弥补;也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来弥补,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另外,除另有规定(企业合并、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亏损的继承弥补)外,境内企业之间、境内与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但同一国家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同一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也不得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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