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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目前较为热门的税收政策,很多企业都想搭上这趟税收优惠的顺风车,可以说有条件的在享受,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享受。那么,作为财务人员,你究竟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了解多少呢?是否清楚盲目享受后会带来的后果呢?下面,就来好好聊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那点事。
我们以某一线城市的高新技术企业M为例,给大家逐一排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享受过程中的高危雷区,你踩到了吗?
一号雷区:虚列人工费用
M公司在研发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直接人工下列支了数百万的人工费用,而实际该企业当年的研发项目小组仅需十几人 。税务稽查人员要求调取项目组人员名单、员工花名册以及在职人员的劳动合同。果不其然,其中不乏公司领导和销售人员、采购人员。这些人员并不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尤其是公司领导层,薪水明显高于普通研发人员。如此操作,无疑会增大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准予加计扣除。显然,文件规定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这也是很多企业容易犯糊涂的地方。
二号雷区:误将福利津贴费用列支为人工费用
在查看直接人工明细时,稽查人员发现M公司将高温补贴,交通补助,话费补贴等费用计入工资表,因此堂而皇之的将这部分福利补贴作为工资计入直接人工,虽然金额不大,但仍然属于违规操作。
根据119号文件规定,人工费用中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请注意,补助津贴类并不在列举的范围内,因此不可以加计扣除。
三号雷区:折旧费用的雷区你莫踩
M公司的账务中多次使用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这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经调查,该企业为了享受国家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即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提到的政策是财税[2014]75号文件)。将不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全部做了一次性列支扣除,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将
设备的全部残值结转至研发费用中申报加计扣除。既享受到加速折旧,又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这就是M企业打的“如意算盘”。但这些小伎俩也难逃稽查人员的火眼金睛。经查这些固定资产中一部分为2014年1月1日前购进的,且相当一部分并不是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这两项问题直接导致这些设备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优惠的先决条件。
四号雷区:其他费用切莫乱放
其他费用因为种类范围,金额较大,一直是很多企业涉税风险的高发区。M企业也不例外,为了享受加计扣除,M企业在其他费用下并未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而是将可以加计扣除的图书资料费、翻译费、专利申报的相关费用与不可以加计扣除的通讯费、招待费全部计入其他费用。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混淆视听,从而加大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且该企业将其他费用全部进行了加计扣除,没有按照可加计扣除金额的10%来计算其他费用的扣除金额。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和高新科技研发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和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可以加计扣除。其他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很显然,M企业这样操作属于违规事项,严重违反了119号文件的精神。
其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那点事并不复杂,财务人员一定意识到其中存在的各种税务风险,准确的掌握相关的税收法规,合法合规的列支研发费用,才能避免这些潜在的涉税风险。
相关法规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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