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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题目,你一定有很惊讶,这是不可能发生的吧,没有错,在特殊情形下,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也可以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5月17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在新修订的申报中,符合下列情形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此表:
情形一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情形二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这个小知识点虽然不难,但是很多人可能不太知晓,所以一定要认真研究政策,从中总结中有价值的信息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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