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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发布之前,“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的内容主要是: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
财会[2016]22号将“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同时核算范围也扩大到了原“管理费用”项下核算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经调整后,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一、以上已经列举的这些税费一定是在“税金及附加”中核算的,那么,哪些税费不应该通过这个科目核算呢?为什么?
1、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利润,必然不会在“税金及附加”核算。增值税只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只需要通过资产负债科目核算。如果进项税不能抵扣应该计入资产成本或费用,也不会计入“税金及附加”。
2、企业所得税是针对经营后所得征收的,而“税金及附加”核算的是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税费,“税金及附加”影响的是“营业利润”之前的损益,所以企业所得税也不在“税金及附加”核算,在“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核算。
3、另外,还有一些税费需计入资产成本,比如:车辆购置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耕地占用税等。
二、除了以上列举的内容,还有哪些税费应通过“税金及附加”核算?
1、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销售产生的“土地增值税”计入“税金及附加”;转让已计入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应计入转让成本或清理成本。
2、文化事业建设费。
3、水利建设基金。
总结:
经过以上的总结,我们可以看到,计入“税金及附加”的税费就是那些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损益,又与资产价值不直接相关的税费。
相关法规: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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