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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会被列入重点监测范围或实施现场核查。而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的规定,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存在差额或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举例而言,如果一公司分多次付汇总计金额超合同金额,首先需要分析其差额产生的原因。多次付汇会产生汇率差异,如果本身差额不大就很有可能是由于此种原因形成。这种情况下,由于金额不大,不影响总量差额情况,因而可不做差额报告。
但对于其他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情形,如果外汇收支对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较大,企业应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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