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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过年大家微信、支付宝发红包、抢红包、摇红包,玩的大嗨场面还记忆犹新吧,今年这个场面马上又来啦,想想是不是就很激动呢!
年终岁尾,是众多商家回馈职工和消费者的良好时机。随着微信红包的出现,企业的回馈形式一改以往发放礼品、实物抽奖形式,而采取发放现金红包和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的形式。
对于财务人来说,在大家抢红包的时候,还是要保持一份冷静,对于红包要正确的进行个税处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家要有所了解,具体规定如下: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用于推广宣传等向社会上个人派发的微信红包,需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这意味着某些公司号称派发1000万元拼手气红包,代扣税后实际被个人领到手的只有800万元。我们抢到一些企业微信公众号派送的红包,对方也是按20%代扣个税。
老板或者部门领导自掏腰包用在微信群随机给员工派发的红包,或者同学、朋友家人之间发的随机红包,属于个人间微信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内容摘选自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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