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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籍员工的配偶来国内探亲,企业为其配偶报销的机票费用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企业为外籍员工配偶报销的机票费用不在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当合并报销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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