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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又要到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了,很多企业都更关注营改增对流转税的影响,而忽视了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企业汇算清缴又将面临哪些问题呢?
一、注意收入的口径变化
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建安、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因此对于这些行业的企业来说,收入的确认有含税变成了不含税,一方面收入的金额减少了,另一方面在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收入明细表时,要注意1-4月是营业税收入,5-12月是增值税收入。尤其对于建安企业,如果是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并且是差额纳税的话,更应该注意收入的金额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千万别弄错了。
二、注意增值税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事项的,按照税法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则需要将缴增值税计入存货成本或者费用成本,从而使销售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者“管理费用”等科目的金额增加,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由于费用增加,从而降低了企业利润所得。此外,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要记得与存货损失一起申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年底开会比较多,比如年会、工作总结会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开年会具有福利性质,如果计入福利费科目那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而年终工作总结会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所以年底会议如何安排您可得提前想好了。
三、注意企业之间无偿借用资金的问题
本次全面“营改增”,贷款服务的界定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而且,如果借出方是无偿借出资金给其他企业使用,应该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那么对于借入资金的一方,由于没有实际支付利息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虽然出借方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基于上述,建议企业之间尽量不要发生资金无偿借贷,最好是出借方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一定利息,减少视同销售的业务,同时,借入资金的一方也能实现税前扣除相关利息支出。
四、注意财政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
实施"营改增"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但也不排除个别企业税负有所增加,有些地区采取了政府补助的方法,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企业在取得该财政补贴时,应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标准来处理。若符合标准,则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用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反之,取得的财政补贴应该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利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或者购买的固定资产,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未将其用于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那么应该可以抵扣进项税。提醒各位需要注意的是抵扣进项税以后,形成的费用或者购买的固定资产原值就会与确认的不征税收入金额之间存在差异,该如何进行调整处理,这也是目前没有相关政策进行明确的地方,需要关注一下总局的后续文件规定。
五、注意对于税前扣除凭据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明确规定: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同时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发票的印制管理权都归国家税务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在8月31日之后发生的各项业务,原则上都有应该取得国税局监制的发票,才能入账报销并在税前扣除。
因此,提醒各位,应该对自己企业的票据进行一次核查,如有不合规的票据,记得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六、注意将商品用于慈善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需要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在企业用商品对外捐赠时,捐赠支出的金额中是包含销项税额的。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依据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明确发文如何落实这一优惠政策,老顾建议各位有此业务发生的企业,要继续关注总局的后续文件规定。
七、注意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
全面“营改增”后,在日常工作中,有些纳税人对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弄不明白,由此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因此老顾特别提醒大家应注意以下情况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由于纳税义务时间存在的差异,那就会有可能导致增值税的销售额不等于所得税的收入金额,在汇算清缴时要注意正确填报。
八、“金税三期”大数据评估威力要引起重视
与一期和二期不同的是,金税三期不仅结合了原增值税发票系统,也集成了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系统),并覆盖全国所有税务机关、所有税种以及涉税工作的主要环节,能够实现多种办税流程的无纸化操作。同时,金税三期将统一全国税务征管的数据标准、程序标准、处罚标准,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并将实现多渠道数据在总局和省局层面集中处理分析,在销项端,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均须通过升级版系统在线开具,并实时上传至税务机关形成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运用的依据。开票软件已经增加了商品编码,大数据准确性会超出您想象,它会比你自己更了解你的库存状况,库存账实还敢不一致吗?
九、注意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
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营改增后,企业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可抵扣项目比营改增前减少了不少。也令一些企业在经营中却实实在在承受着税负的增加。如何做好企业的汇算清缴,关乎企业的切身利益。加入财务精英孵化训练营,为企业把好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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