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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再次规范了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细则。
附件中指出:企业在按照第4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也就是说,固定资产本身的损耗就是那么多,但是你的收入确实随着市场波动而自由波动的,市场波动导致的收入多少并不会影响固定资产本身的损耗多少。
总结一下就是,固定资产的折旧,还是要关注固定资产的损耗本身,而不要掺杂过多的利益诉求,倘若按照收入为基础计提折旧,无非是更加有利于企业平滑利润罢了,而非真正符合准则的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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