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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记工资还是福利费?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记入福利费科目还是工资科目呢?很多人说,当然是福利费啦。也有人说,如果记入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怎么办?
诀窍:只要我们将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并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是可以纳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福利费计算基数的。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只要职工食堂经费符合34号公告的规定,即使会计将其记入了职工福利费,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可以调整为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申报呢。
【案例2】营改增以后,广告宣传费应当取得什么样的发票?
公司签了一份户外广告合同,广告公司开了一张6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左看右看,不知道这6个点的票能不能抵税。
诀窍:如果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归广告公司,6个点的票没问题;如果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归公司,那就是广告公司销售户外广告牌了,这个时候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分开,广告业务按6个点,销售户外广告牌应当按17个点。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附件):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三)文化创意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注意,如果广告公司将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卖给了公司,合同中一定要分别注明广告牌的价款和广告费的标准,这是分别索取发票、核算和纳税的主要依据呢。
有一个词叫税会差异;有一个说法叫以税法为准; 有一个习惯就是,会计记账时要问税法怎么说。请不要走进这样的习惯和误区。 “会计记账”和“以税法为准”,是两码事。 当会计记账的时候,我们的唯一依据是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而不是税法; 当税务申报的时候,我们的唯一依据是税法,这个时候如果遇上了税会差异,以税法为准,因此就有了纳税调整。 千万不要将两码事混成一码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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