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答:查补收入包括自查自纠的查补收入和税务机关的查补收入,但无论是那种方式的查补收入,都必然有其实际发生的年份,根据真实发生原则,可相应计入概念的计算基础。有文件为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也就是说我国税法对查补收入是认可的,它属于“营业收入”或者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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