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购进的货物、委托加工的产品、自产产品在什么情况下视同销售?
答: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购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时,是在企业内部改变了用途,不确认收入,且进项税不能抵扣,应当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产品所有权没有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入,只确认销项税。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确认收入,只确认销项税。
其他情况下是确认收入并确认销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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