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各行业 > 正文

销售商品收入具体核算——小企业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比

2015-04-23 16:3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打印|收藏|
字号

| |

收入类型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一般销售商品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托收承付方式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风险报酬转移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风险报酬未转移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预收款方式 ①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②收到剩余货款并发出商品时时:
借: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①发出商品时:不做处理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①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 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1)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2)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通常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额确认收入
具体核算未规范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销售材料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泥巴姐
畅学卡

版权申明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