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各行业 > 正文

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12-07 14:1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打印|收藏|
字号

| |

问: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点击阅读法规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泥巴姐
畅学卡

版权申明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