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指南规范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但实务操作中,由于相关规定散见于准则及指南、讲解、解释、年报通知等文件中,不利于从业人员对准则的查询和理解。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2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修订版。因此,为了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进一步规范,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于2014年3月13日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新准则最大变化在于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原准则在正文中并未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而是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共同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新准则规定上述第四类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且按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
二、整合已发布的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准则正文做以修订
1、明确规定了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取消了旧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
2、明确规定了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如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的份额;
3、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
4、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5、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随着以上变化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的转换衔接,以及改按22号准则核算的衔接规定;
6、删除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投资的要求;删除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规定。
三、新旧衔接采用追溯调整法
在新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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