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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主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公司。如果在与外商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后,外商在该合同约定外又委托该公司在国内采购工具,且外商承担采购工具的成本,境内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外收支交易分类及申报原则,加工企业在办理涉外收入前需与委托方(外商)协商确认相关工具(如模具等)在使用完后是否出口,再根据确认情况,分别按下面两种方式处理:
一是相关工具在使用完以后需出口退回委托方(外商)的,A公司在办理涉外收入时需按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办理。如果相关工具出口时间超出收汇时间90天以上,A公司应从收汇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收货款及相关工具预计出口日期等信息。上述信息纳入货物贸易外汇总量监测。
二是相关工具在使用完以后无需出口退回委托方(外商)的,A公司在办理涉外收入时需按货物贸易之“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涉外收入申报代码122990)”办理,相关信息纳入货物贸易外汇总量监测,A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差额业务报告(含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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