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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金融机构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操作规程,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时报送相关外汇收支信息,报告异常、可疑线索。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期限留存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备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规定期限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备查。
对于境内个人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境内机构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自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因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发生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外汇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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