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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暂时性差异的涉税研究

2012-4-27 19:44  【 】【打印】【我要纠错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重点是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目标是确定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关键是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核心是确定资产与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从不同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暂时性差异形成的原因不同,但都会对企业应交的所得税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笔者就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固定资产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及纳税调整作如下分析研究。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暂时性差异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是指固定资产入账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企业取得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一般情况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确认的入账价值与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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