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十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考题·单选题】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伙企业设立及相关事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1年考题)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乙既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是普通合伙人
C.三方可以约定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题目中只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选项A表述错误。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考点】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