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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2012-4-27 19:14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kf@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1993年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现行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需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修改完善。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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