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在京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现就2012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级以上)、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rain
相关热词: 中央国家机关2012高会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