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01年度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 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 高等专科以上学历;
2、 会计或者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 免试条件
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1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2001年9月14日至16日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4日下午 2:00-5:00 审计
9月15日上午 9:00-11:30 税法
下午 2:00-5:30 会计
9月16日上午 9:00-11:30 经济法
下午 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五、报名
(一)报名日期:
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在200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限内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 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和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2、报名时须提供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交纳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并填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信息卡》。
3、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审定,并按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六、考试用书和考前培训
(一)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1年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本地区的征订、发放工作。
(二)严禁其它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举办考前辅导班,或翻印复制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写、出版的考前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保留参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试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全科成绩合格者,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 并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会员。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今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1997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向全国考试办公室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10元。
八、其他
(一)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申请参加考试的报名简章另行规定。
九、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等有关规定,并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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