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财考[200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辽宁省2006年度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含大专);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辽宁省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6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2006年9月15日至17日举行。考试时间如下:
9月15日 下午2:00-5:00 审计
9月16日 上午9:00-11:30 税法
下午2:00-5:30 会计
9月17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 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五、报名
请各位考生在报名前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考生应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相关文件请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各市报名点也可查阅。
(一)报名日期
2006年4月10日至4月28日(周六、周日休息),各市具体报名时间见各市报名简章。
(二)报名地点
地区 |
主办单位 |
报名地点 |
咨询电话 |
沈阳 |
省注协沈阳分会 |
和平区七纬路10号市公安医院对面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
024-22704418 |
大连 |
省注协大连分会 |
中山区长江路138号市财政局一楼东大厅 |
0411-82590652 |
鞍山 |
鞍山市财政局注师处 |
市财政局对面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
0412-5531676 |
抚顺 |
抚顺市财政局会计处 |
顺城区新华大街17号市财政局一楼北侧 |
0413-7578475 |
本溪 |
本溪市财政局会计处 |
市财政局后4楼 |
0414-2836632 |
丹东 |
丹东市财政局会计处 |
金汤街36号市会计学会 |
0415-2815182 |
锦州 |
锦州市财政局会计处 |
锦州市解放路四段5号科协1楼 |
0416-3129509 |
营口 |
营口市财政局会计科 |
站前区化工厂里1-1号 |
0417-2838764 |
阜新 |
阜新市财政局会计科 |
中华路51-2号市财政局一楼东侧 |
0418-3327147 |
辽阳 |
辽阳市财政局会计科 |
市会计学会账证发行部 |
0419-2136553 |
铁岭 |
铁岭市财政局会计科 |
市财政局会计科1楼 |
0410-2812070 |
朝阳 |
朝阳市财政局会计科 |
朝阳大街三段11号 |
0421-2620738 |
盘锦 |
盘锦市财政局会计科 |
市财政大厦三楼314房间 |
0427-2837820 |
葫芦岛 |
葫芦岛市财政局会计科 |
龙湾新区龙程街5号市财政局 |
0429-3112143 |
(三)报名办法
⒈考生自愿选择全部或部分科目报考。
⒉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原件(或中级以上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期截止日应在2006年9月18日以后),去年或本年所照二寸黑白照片一张(要求白底正面免冠头像,头像脸部宽度在14mm至18mm之间,照片不小于38mm×27mm,拒收非化学成像、图像模糊、褪色、变色以及与考生本人长相有差异的照片)。出具2002、2003、2004、2005年度辽宁省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准考证,可免提交学历证书和照片。曾领有报名IC卡的考生必须携带IC卡报名。审验合格后填写《报名信息卡》方可报名。
⒊辽宁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六、考试用书订购、发放和考前培训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考生可自愿订购。
(二)严禁其它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有关参考资料,及举办考前辅导班。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自2006年6月起陆续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届时关注。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考生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各市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6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2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各市考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
八、考生领取准考证的同时应领取《应考人员必读》,请考生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九、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推动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综合素质,深入掌握注册会计师行业队伍状况,配合选拔和培训行业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在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同时实施英语测试,测试时间为9月17日19:00-21:00。参加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和已取得全科合格证的人员可自愿报名参加。通过英语测试发放合格证,并记录为行业基本信息,该项测试合格证不作为取得全科合格证的必备条件。关于在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增加英语测试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通知。
十、其他
港澳台地区居民、外国籍公民及在欧洲地区学习和工作的中国公民报名的相关事宜,请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