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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的四类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申请注册: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7、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目录(一式二份,省直事务所只需提交一份):
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见附表);
2、近期1寸免冠彩照(粘贴在申请表相应栏中);
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考核批准文件复印件,已取得非执业会员资格的提供非执业会员证原件;
4、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5、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1) 非退休(内退、退养)申请人:
应提供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和经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
(2) 退休(内退、退养)申请人:
应提供有效的退休(内退、退养)证明和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恢复注册人员除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原注册批文复印件或注册批文文号。
如申请注册前24个月内有在2个以上事务所工作经历的,需提供前事务所在该事务所的工作经历证明,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如人事档案及劳动聘用合同无法证明其具有2年以上事务所工作经历的,则应提供工资单、社保、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省直事务所应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6、申请人所在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执业时间的意见。
事务所分所的申请人,既要有分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分所公章,同时还要有总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总所公章。
7、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
五、申请人和所在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所在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交第四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网上申报。省注协正式下文批准后,事务所还应将新批准注册会计师信息补录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网上操作步骤附后)
2、省注协在接到申请人书面提交和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市注协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受理其注册申请,下发受理通知单。
3、省注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注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4、省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省注协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省注协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报送财政部、中注协备案,抄报省财政厅。
6、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在省注协网站和杂志上公示。
七、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八、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没有第三条规定所列情形。
九、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附件: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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