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0 苹果版本:8.7.3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原创]《证券法》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探讨

来源: 编辑: 2008/07/23 15:09:20 字体:

  大家在学习《证券法》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学习内容与实际生活有一定距离而感到生疏、晦涩,以致难以理解。那么我们就针对《证券法》中一些比较典型的问题做浅显的探讨。本文主要分析《证券法》中对于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一些规定,例如是否有专门的用途;如果需要改变用途,应该履行何种程序;发行公司债权所募集的资金是否也有相同的情况等。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应该有专门的用途,该用途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是募股资金使用的法定依据,发行人不得随意改变,如果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针对公司债券,也有相累类似的规定。根据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用于的是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在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时,要考虑该用途,如果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有可能使公司的偿还债务能力受到影响。

  对于以上的股票和债券募集资金的问题,网校的老师们简单的总结出以下表格,谨供大家学习过程中参考:

   载明用途  是否可以改变用途  擅自改变用途的法律后果 
股票  招股说明书  经过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可以改变用途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不得改变用途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正保会计网校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