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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例题]2008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价款为475万元,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25万元,在2008年2月25日之前交付,并且约定由某建筑公司于2008年3月2日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合格后的次日付款。2008年2月20日,甲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
2008年3月2日,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建筑公司没有按期向A公司交货,经过协商,建筑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甲公司当天验收,质量符合合同标准,但由于甲公司财务问题于次日不能付款,经过协商,乙公司同意将付款期限延长至2008年5月1日,但需要甲公司提供相应的全额担保。甲公司以自己所拥有的厂房提供抵押,该厂房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经查,该厂房已经由甲公司为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而提供了抵押担保,甲公司与工商银行和乙公司的厂房抵押情况如下:
|
签订抵押合同 |
办理抵押登记 |
担保金额 | 债权届满日 |
乙公司 |
2008年3月20日 |
2008年3月22日 |
475万元 | 2008年5月1日 |
工商银行 |
2007年5月2日 |
2007年6月1日 |
1000万元 | 2008年5月1日 |
2008年5月1日,甲企业不能清偿乙公司和工商银行的债务,经协商,将甲企业的厂房变卖,所得价款为1256万元。
2008年6月1日,甲企业为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向中国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由于资金使用量不确定,因此以自己所属的一幢办公楼提供最高额抵押,办公楼评估价值800万元,双方约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00万元,债权确定时间为10月1日。此后甲企业借入的贷款情况如下:
(1)6月1日借入100万元;
(2)8月12日借入300万元;
(3)9月10日借入300万元。
10月1日时,甲企业只清偿了6月1日借入的10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613万元无法清偿,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将甲企业的办公楼拍卖用于清偿,拍卖价款为750万元。中国银行要求以其全部的债权应得到优先清偿。
甲公司终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由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于2008年12月1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12月15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对此无异议。人民法院于12月23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B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财产和债务情况整理如下:
(1)甲公司全部资产变现价值包括:
①用于对建设银行4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商品价值366万元;
②上述办公楼优先清偿中国银行后的剩余部分;
③用于对所欠A公司货款70万元抵押担保的设备价值55万元;
④一套加工设备价值500万元;
⑤丙公司支付的货款300万元。
(2)甲公司债务包括:
①以上欠付乙公司的货款和中国银行的贷款;
②以上欠付A公司的全部货款和建设银行的全部贷款;
③欠农业银行信用贷款700万元;
④欠发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470万元;
⑤欠交税款220万元;
⑥管理人在破产受理后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同,给丁公司造成损失230万元。
(3)除上述债务外,还发生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员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乙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向甲交付货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建筑公司没有按期交货,甲公司可以要求谁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乙公司和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何时生效?并说明理由。
(5)工商银行和乙公司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6)如何用拍卖价款清偿工商银行和乙公司的贷款?并说明理由。工商银行和乙公司各自可以从拍卖价款中获得多少清偿额?
(7)中国银行的债权清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8)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人、管理人的产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9)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10)丁公司在破产分配中可以获得的清偿金额为多少(列出计算过程)?
「答案」
(1)甲、乙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的合同标的额为600万元,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2)甲乙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向甲交付货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由建筑公司履行就属于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是符合规定的。
(3)建筑公司没有按期交货,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甲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2007年5月2日生效,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在2008年3月20日生效。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5)工商银行的抵押权在2007年6月1日设立,乙公司的抵押权在2008年3月22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6)厂房的拍卖价款应该先清偿工商银行的贷款,然后再清偿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规定,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本题中,工商银行的抵押登记在先,因此应该先得到清偿。
①工商银行可以获得的清偿额为1000万元;
②乙可以获得的清偿额为1256-1000=256(万元)
(7)中国银行的债权清偿请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本题中,甲企业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613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因此中国银行只能以500万元的变卖价款要求优先清偿。
(8)①甲公司破产申请人合法。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偿申请。
②管理人的产生合法。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担任。
(9)①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共计210万元。
②共益债务包括:为继续营业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
(10)①甲公司全部财产变现价值为:366+250+55+500+300=1471(万元)
「提示」250万元是办公楼优先清偿中国银行后的剩余部分,即:750-500=250(万元)
②甲公司全部债务为:219+113+70+400+700+470+220+230+210+28=2660(万元)
「提示」219万元是欠付乙公司的货款,即:475-(1256-1000)=219(万元)
113万元是欠付中国银行的贷款,即:613-500=113(万元)
③全部财产变现价值先清偿用于担保的债权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1471-366-55=1050(万元)
清偿后剩余债权共2660-55-366=2239(万元)
④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1050-210-28=812(万元)
清偿后剩余债权共2239-210-28=2001(万元)
⑤清偿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812-470=342(万元)
清偿后剩余债权共2001-470=1531(万元)
⑥清偿税款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342-220=122(万元)
普通债权共1531-220=1311(万元)
⑦通过以上程序,丁公司可获得清偿额为:(122÷1311)×230=21.4(万元)。
(二)题型讲解
1.涵盖的知识点
该案例题考查的比较全面,其主体框架是企业破产法,中间依次考到了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内容,综合性较强,08年注会经济法新增了物权法的一章内容,因此有很大的可能会涉及以物权法为主的综合题,可能涉及的考点包括:
(1)物权变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地役权;抵押;质押;留置。
(2)可能涉及的跨章节考点有:订立合同;合伙企业财产;企业破产法
另外,以企业破产法为主的综合题,可能涉及的考点包括:
(1)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2)可能涉及的跨章节考点有:合同履行;担保。
2.知识点发散
(1)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是不能同时适用的。
(2)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规定
(3)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设立和抵押登记的问题,注意抵押合同的成立与抵押登记没有直接的关系。
(4)企业破产法中有关抵销权、撤销权的规定适用问题,大家要特别认真的把握,因为这些规定对最终的计算结果有直接的影响。
(三)综合题解题思路
综合题的分值较多,答题要求也较高,其目的是考核考生运用法律规定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由于涉及的概念和法律规定较多,且将不同章节的内容联系起来进行考核,是本课程考试难度最大的一种题型。在考试命题时,综合题的叙述文字较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又较为复杂,有些考生乍一看题目,就会感觉头脑发昏,理不出头绪,越看越乱,无从落笔,既影响情绪,又浪费时间。在综合题答题时建议考生先看综合题的答题要求,因综合题往往会问几个问题,每个问题又问得很明确。应认真、仔细阅读题目,准确地理解题意和答题要求,确定试题涉及的知识点及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归纳解题的已知条件,获取解题的信息,并在一些重要的关节点和词语上作上相应的记号引起警示,这样既能抓住解题的要点,又能节约时间。同时,综合题的答题技巧是很重要的,既不能过于简单,也不能思路混乱,洋洋洒洒不得要领。一般而言,对综合题中所提的问题,可以采用逻辑上的"三段论"予以回答。即:第一步,作出正确的判断结论(即回答某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第二步,引述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必指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名称,只需写明"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规定"即可,并讲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第三步,将题目相关内容对比法律规定,以此论证判断结论。另外,在答题时应注意语言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并注意善于运用法律术语和规范语言答题。
总之,答题技巧的掌握对考生是否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有着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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