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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96号)文件精神,现将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税法(一) |
140 |
77 |
税法(二) |
140 |
84 |
税收相关法律 |
140 |
84 |
财务与会计 |
140 |
84 |
税务代理实务 |
100 |
60 |
二、领证注意事项:
1、部分科目合格人员请于2006年9月8日—9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单科合格证书。
2、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由于人事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领证时间网上另行通知。
3、考生本人领取单科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
4、准考证丢失的考生,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考生如知道本人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请先拨打96888222进行查询(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领取时向工作人员提供报名序号并出示身份证。
5、委托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6、领取证书后,准考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7、证书费:每证7元。
8、领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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