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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2007/12/10  来源:   字体:  打印

内容提要:

  1、资格审查时间:2007年12月6日至2007年12月25日止

  2、资格审查所需资料: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审查地点:青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点:西宁市文化街11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办公楼601、602室,电话:0971—8226965、8228290 联系人:王丕霖吴燕燕)

  4、报名时间:2008年1月7日—18日

  资格审查合格后,考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审查通过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本人身份证和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到西宁市城西区西山一巷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报考相关科目的报名(联系电话:0971—6139342、613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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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我省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210号)精神,现将我省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等相关事宜安排如下,请各地接到通知后,指定专人负责,通知辖区相关单位的人员,积极报名参考。

  一、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中专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0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

  3、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4、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类、法律工作满2年;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工作满1年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考试年度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从2002年开始,即第1年与第3年为一个周期,第2年与第4年为一个周期,依次类推);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程序及需要携带的有关证明材料

  1、资格审查时请携带相关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到青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点:西宁市文化街11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办公楼601、602室,电话:0971—8226965、8228290 联系人:王丕霖吴燕燕)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合格后,考生可根据本人实际需要,预定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并按规定预交教材费。

  3、资格审查合格后,考生应关注2007年12月中旬左右由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在《青海日报》上发布的《报名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审查通过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本人身份证和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到西宁市城西区西山一巷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报考相关科目的报名(联系电话:0971—6139342、6139062)

  四、资格审查时间

  2007年12月6日至2007年12月25日止

  五、2008年度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20日

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1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2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六、几点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和组织本辖区内符合考试条件的职工踊跃报考。

  2、为了便利考生报名和参加考试,各有关单位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予以安排交通工具等。

  3、各有关单位应给予考生一定的考前复习时间。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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