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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03号)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注册税务师 |
税法(一) |
140 |
84 |
税法(二) |
140 |
84 | |
税务代理实务 |
100 |
60 | |
税收相关法律 |
140 |
84 | |
财务与会计 |
140 |
84 |
二、领证注意事项:
1、部分科目合格人员请于2007年9月7日—8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单科合格证书。
2、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由于人事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不能确定领证日期,领证时间网上另行通知。
3、考生本人领取单科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
4、准考证丢失的,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如本人知道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的,请先拨打96888222(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查询报名序号,再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5、委托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6、领取证书后,准考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7、证书费:每证7元。
8、领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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