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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08年注册税务师考试1月21-3月7日报名

2008/01/17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深人考函[2007]55号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71 号) 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关于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中心函〔2007〕345号),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8年6月20、21、22日举行。为做好我市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均须通过“网上报名”和“报名确认”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一)“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1月21日10:00至3月7日17:00截止(24小时开通)

  (二)“报名确认”时间:2008年3月3日至7日截止(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三)报名确认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东2楼市考试指导中心,咨询电话:83776655

  (四)报考条件见附件1。

  (五)报名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和材料要求见附件2。

  二、考试日期、时间及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20日

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1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2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考试方式

  (一)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五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只考二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即当年)内通过二个科目为合格(成绩不予滚动)。

  (二)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税务代理实务共五个科目。除《税收相关法律》科目外,其余四个科目考试用的草稿纸统一由考场配发,考后收回。

  (三)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四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作答。《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卷为主观题,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考生务必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各考生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为保证扫描质量,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四)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四、其它事项

  (一)收费:根据粤价函〔2001〕237号文,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

  (二)具体考务工作由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

  (三)考试大纲、指定教材的征订和注册均由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联系电话:83878286.

  (四)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报名文件要求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及伪造证书、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推荐,同时也不得推荐非本单位的人员报考。对在报名和考试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处理。

  (五)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者,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学历(位)证原件,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供免试条件中指定的材料原件;符合报考条件中第1条第(7)款者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聘书原件。大专以上学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深圳市学历验证地址:深圳市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6楼西文凭验证室)在指定的时间到市考试指导中心审核发证窗口办理资格条件审核手续。

  (六)市考试指导中心将对成绩合格者的报考资格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处理;符合条件者,由市考试指导中心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
二○○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1、

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居民),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报考级别为“考5科”)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可免考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2科”)人员的条件:

  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考《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需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报考条件的有关说明

  (一)“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三)“非经济类、法学类”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四)“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五)“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六)“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七)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证。

  (八)符合报考条件的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附件2、

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1月21日10:00至3月7日17:00截止(24小时开通)。报名流程如下:

  1、登录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址:

  http://www.testcenter.gov.cn

  2、点击“网上报名”栏目→选择《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到用户登录界面→点击“考生报名”→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后点击“进入报名”→阅读“报名须知”、“诚信承诺书”→点击“下一步 ”及“同意”后进入→必须按要求用简体字详细填完报名信息→点击“提交”后记下报名序号→按要求上传相片→点击“在线支付”进行付费(具体支付方式按网上提示进行操作)→用A4纸从网上双面打印一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交单位审核确认。

  3、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在《报名表》上加注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考生本人签名。

  (二)报名确认

  报名确认时间为:2008年3月3日至7日截止(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报名确认手续如下:

  持已支付并打印好的《报名表》原件和其它必须提交的报名材料→到市考试指导中心报名大厅的报名窗口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报名完成。

  报名完成的考生不需前往我中心领取准考证。在考试前7-15天内可登录本中心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考生自行从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赴考(二证缺一不可)。

  二、报考者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及考生本人签名)原件一份。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及身份证原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考生本人签名)。

  (三)外省市转入考生还需提交转考证明原件。

  以上所附材料均须用A4纸复印,材料不全者不予报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无论何时,经查属实的,将按人事部3号部令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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