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2008年注册税务师考试1月8-10日报名
各县(市)、区人事局(劳动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市直各单位、中央及省在株单位人事(政工)部门:
根据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湘人函[2007]11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2008年6月20日至22日,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6月20日 |
下午2∶00--4∶30 |
财务与会计 |
6月21日 |
上午9∶00--11∶30 |
税法(一) |
下午2∶00--4∶30 |
税法(二) | |
6月22日 |
上午9∶00--11∶30 |
税收相关法律 |
下午2∶00--4∶30 |
税务代理实务 |
其中《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实行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考生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前需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
二、报名条件及获得执业资格证书条件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按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104号)、《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条件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1999]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将其要点摘录如下: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类、法律工作满2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已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职务人员,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采取滚动和非滚动两种管理模式,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与去年相同。
四、报名时间、地点
我市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2008年1月8——10日,逾期不予补报。报名地点:市人事局办公大楼三楼报名大厅,联系电话:8813393。
五、考试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报名表反面);
2、学历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税收相关工作年限的单位证明;
4、近期一寸正面同底免冠身份证数码照片三张;
5、续考人员提供2007年的《准考证》原件和数码照片三张。
六、考试报名程序
1、到市人事局干部考试培训中心报名大厅领取《资格考试登记表》,购买《报名信息卡》;
2、到市人事局专业技术管理科进行学历资格审查,到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从事税收相关工作年限的审查(地点设在人事局大楼五楼501房);
七、工作要求
各单位组织报名时,必须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并注意审核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经审查,对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人员,须在其《资格考试登记表》上签署“同意免试部分科目”审核意见,以示负责。根据人事部办公厅人办发[1996]52号文件规定,省职改办将在发证前对各市、州报考人员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通过考试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八、考试收费标准
我市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市人事局干部考试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2]281号文件规定,我省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为每人每科51元,考务费在报名时一并收取。
各地人事、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密切配合,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株洲市人事局
株洲市国家税务局
株洲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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