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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考试大纲》(税务代理实务)

2007-5-15 16:48  【 】【打印】【我要纠错

    财务与会计  税法I  税法Ⅱ  税收相关法律 税务代理实务

  税务代理实务

  第一章导 论

  一、税务代理概述

  (一)了解税务代理的概念与特点

  (二)熟悉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

  二、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了解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历程

  (二)了解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三、熟悉我国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等事宜

  四、熟悉税务代理的范围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五、熟悉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一、税务管理体制

  (一)了解我国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

  (二)熟悉我国现行国税、地税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二、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和纳税评估。

  (二)熟悉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基本方法,税务检查的基本形式

  三、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熟悉在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

  (二)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一、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一)了解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基本规程

  (二)掌握代理企业税务登记的操作要点

  二、了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管理制度

  三、掌握代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操作要点

  四、了解代理税种认定登记的基本内容与操作要点

  第四章 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实务

  一、了解发票种类、适用范围与发票管理权限的划分

  二、熟悉发票领购操作规定

  三、熟悉发票填开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要点

  四、熟悉代理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

  五、掌握代理审查发票的操作要点

  第五章 建账建制代理记账实务

  一、了解代理建账记账的适用范围

  二、熟悉代理建立简易账或复式账的基本要求

  三、熟悉代理建立财务制度的基本内容

  四、熟悉代制记账凭证,代作账务处理,代理编制会计报表的操作规范

  第六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一、企业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了解企业涉税会计核算的会计科目设置

  (二)熟悉各科目核算内容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专栏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核算要点

  二、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一)熟悉工业企业供、产、销环节的业务流程

  (二)掌握各环节增值税涉税会计核算

  (三)熟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工业企业有关消费税的涉税核算

  (四)了解营业税、其他税费的核算

  (五)掌握企业所得税的涉税核算

  (六)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七)熟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三、熟悉商业企业购、销环节的业务流程及各环节增值税涉税会计核算

  四、熟悉商业企业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涉税核算

  第七章 流转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一、熟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操作规范

  二、掌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表计算填报的方法

  三、了解消费税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理纳税申报的操作规范

  四、掌握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计算填表的方法

  五、熟悉营业税代理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六、掌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建筑安装企业、外企商社纳税申报表计算填报方法

  第八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一、了解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内容

  二、熟悉代理内资企业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三、掌握一般内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填报方法

  四、了解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五、熟悉外商投资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纳税,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预提所得税代理申报操作要点

  六、掌握季度、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计算填报方法

  七、熟悉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预提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填报方法

  八、熟悉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九、掌握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承包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代理纳税申报的操作要点

  十、掌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计算填报方法

  第九章 其他税种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一、了解代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二、熟悉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填报方法

  三、熟悉代理印花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四、掌握印花税纳税申报表计算填报方法

  五、了解代理资源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六、熟悉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计算填报方法

  第十章 代理纳税审核方法

  一、掌握代理纳税审核的基本方法

  二、了解顺查法和逆查法、详查法和抽查法、核对法与查询法、比较分析法和控制计算法

  三、了解代理纳税审核的基本内容

  四、熟悉代理审核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主要内容

  五、掌握不同委托人代理审核的侧重点

  六、熟悉调账基本方法和基本原则

  七、掌握对当期和以往年度错误会计账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十一章 流转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一、掌握代理增值税征税范围、销售额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结转与转出、应纳税额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

  二、掌握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应纳税额的审核

  三、熟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纳税审核操作要点

  四、熟悉代理消费税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目、税率,纳税环节审核操作要点

  五、掌握营业税应税劳务额,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销售额代理纳税审核操作要点

  六、重点掌握代理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建筑安装业、货运业和邮电通信业纳税审核的基本方法

  七、熟悉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审核要点及基本方法

  第十二章 所得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代理审核操作要点

  二、重点掌握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税所得审核的内容、方法

  三、熟悉应缴所得税的审核要点

  四、熟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审核要点

  五、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总、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汇总纳税代理审核操作要点

  六、掌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预提所得税代理审核操作要点

  七、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清算所得的审核操作要点

  八、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代理审核操作要点

  九、掌握代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纳税审核操作要点,特别是代理外籍个人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审核的基本方法

  第十三章 其他税种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一、熟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应纳税额审核操作要点

  二、掌握印花税应税合同、其他凭证计税金额,适用税目、税率代理审核操作要点

  三、掌握房产税自用房产原值和计税依据代理审核操作要点

  四、掌握出租房产租金收入代理审核的基本方法

  五、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减免税土地面积代理审核操作要点

  六、熟悉代理审核资源税的基本方法和操作要点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

  一、了解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二、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证据、决定和送达

  三、掌握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操作规范

  四、掌握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

  第十五章 代理涉税文书填制实务

  一、了解税务代理涉税文书的种类

  二、熟悉税务代理执业文书的基本格式和基本要求

  三、熟悉制作涉税文书的基本程序和操作规范

  四、掌握代理制作税务登记文书、纳税申报文书、减免税审批文书的操作要点

  第十六章 税务咨询与税务顾问

  一、熟悉税务咨询的内容和形式

  二、掌握税收政策运用咨询的操作要点

  三、熟悉政策指导、财务咨询的操作规范

  四、了解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五、了解税收筹划的基本程序方法和操作要点

  六、了解税务顾问的基本特点

  第十七章 税务代理执业风险与质量控制

  一、了解税务代理执业中存在的风险

  二、熟悉税务代理执业风险产生的因素

  三、熟悉税务代理质量控制的基本规程,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四、了解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作用

  五、熟悉编制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基本方法

  六、熟悉税务代理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

  附录

  一、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题型

  财务与会计均采用客观题型,具体题型如下: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计算题(答案均为单选或多选)

  四、综合分析题(答案均为单选或多选)

  税法(I) 均采用客观题型,具体题型如下: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计算题(答案均为单选或多选)

  四、综合分析题(答案均为单选或多选)

  税法(Ⅱ) 均采用客观题型,具体题型如下: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计算题(答案均为单选或多选)

  四、综合分析题(答案均为单选或多选)

  税收相关法律均采用客观题型,具体题型如下: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综合分析题(答案均为单选或多选)

  税务代理实务全部采取笔试方式,包括主观题型和客观题型,具体题型如下:

  一、单项选择题(客观题型)

  二、多项选择题(客观题型)

  三、简答题(主观题型,笔答)

  四、综合分析题(主观题型,笔答)

  二、有关文件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 人发[1996]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制度的管理,提高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保证税务代理制度向法制化轨道发展,现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第三条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El起未满三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

  (三)死亡或失踪的。

  (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有第十四、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对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对注册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被注销登记的,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隋况和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代理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

  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1月4日 人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做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9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I)》、《税法(Ⅱ)》、《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五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科考试应考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其中,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须在-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I)》、《税法(Ⅱ)》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举办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各地根据全国师资培训内容组织本地区的培训。

  第十二条 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必须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名义,编写辅导材料或举办考前培训,误导考生。

  第十五条 在考试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2006年11月10日 人考中心函[2006]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院),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精神,现将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及时发布考试公告,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报名截止时间全国统一定为2006年12月31日前,报名时间一般不得少于l0个工作日,补报名时间由各省(区、市)自行安排。

  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中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文件,同时在报名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单独标注。

  三、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共5个科目。除《税收相关法律》科目外,其余科目由各地考务部门向考生提供草稿纸,考后收回。

  四、《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请在考前务必提醒考生:l.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

  五、《税务代理实务》阅卷工作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其余四科的阅卷工作由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在考试结束后3日内要将《税务代理实务》答题卡、考场记录单、详细的交接清单以机要邮寄方式寄往(也可直接押送到)试卷接收点,同时电话通知试卷接收单位(联系人)接收(注意不要将试卷寄来)。

  试卷接收单位:山大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山大南路29-1号。

  邮政编码:250100

  联系人及电话:

  唐伟、0531.85056583、13505310557(手机)

  张华英、0531.88652936、13964065657(手机)

  六、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8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

  七、考试信息管理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考试信息代码不变。

  八、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在当年通过为合格。

  九、上缴考务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的规定,每科次6元。

  十、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统一由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负责。各地考务部门在安排考生报名时,应同时安排考试大纲和教材等征订工作,具体办法可与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协商。

  此次教材征订仍采取单科(本)征订方式,不得要求考生整套购买或强行推销。为及时做好向考生供应教材工作,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可根据往年考生报名情况先行预订教材,以备集中发放。在报名工作结束后10 13内,将教材征订数和相应书款(售价另行通知)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十一、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有关考务问题请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处联系。有关试卷内容方面的问题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10-63541367

  附件l:

  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时 间  工作安排 
2006年12月开始  各地发布考试公告,做好资格审查等报名工作,下发考前规则模板 
2007年5月12日前  上报试卷预订单 
   6月22日  下午2:o0-14:30
财务与会计 



间 
6月23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4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30
税务代理实务 
6月28日前  下发考后规则模板,上报考场分配信息 
7月底前  各地完成客观题阅卷工作,并上报客观题成绩 
8月上旬  下发主观题阅卷成绩 
8月24日前  发布考试成绩 


    2007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考试大纲》(财务与会计) 

  2007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考试大纲》(税法I)

  2007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考试大纲》(税法Ⅱ)

  2007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考试大纲》(税收相关法律)

  2007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考试大纲》(税务代理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