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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文丽:税收相关法律考前重点提示(民商法律制度—2)

来源: 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8/06/11 14:15:12 字体: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九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十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章 刑 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概述

  1、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3)物权是对世权。(4)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当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的原则。 

  4、物权的分类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主要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根据不同种类物权内在本质特征还可以划分为若干情形的物权。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物权均为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而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例题」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当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A.错。甲与乙买卖合同成立在先,但它只是一个合同债权,甲对玉器仍享有所有权,并且甲与丙购买玉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有效。B错,因为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合同即时成立并且生效,该合同不是特殊买卖合同,不存在以交付才生效问题。C错,此时丙已经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对,乙甲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甲负有交付玉器的合同义务,因为玉器已被丙买走,这形成事后履行不能,可以免除甲的履行义务,但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二、所有权

  1、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①所有权具有自权性。②所有权具有完全性。③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④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永久性。⑤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2)《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

  ①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具有明确性、唯一性和统一性。

  ②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物之外,其他种类的物原则上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标的。

  ③私人所有权。广义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狭义的"私人"仅指自然人。法律未禁止私人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私人所有权的标的。

  2、所有权取得和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所有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而与特定主体相结合的事实。

  (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依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划分为两类:①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②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例题」下列各项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是( )。

  A.叔叔送给今年刚满七岁的小明一辆自行车作为生日礼物

  B.小张继承哥哥的一处房子

  C.小陈的五万元存款共得利息一千元

  D.10岁的小高把爸爸给买的铅笔刀送给小朋友

  「答案」C

  「解析」A错,因为小明取得自行车是基于叔叔的意志,所以是继受取得而不是原始取得。B错,这也是继受取得。C对,这是收益孳息取得,属于原始取得。D错,小朋友取得铅笔刀是基于小高的意志,因此这是继受取得。

  (3)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①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②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4)动产所有权的取得:①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如基于买卖合同。②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由原物所有人取得。③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5)其他所有权的规定:①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③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④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集体组织所有。

  (6)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所有权与特定主体相分离的事实。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①绝对消灭,即所有权与其主体分离,而他人亦未取得该权利。②相对消灭,即所有权与其主体分离,而由他人取得该权利。

所有权因法律行为而消灭 (1)所有权的抛弃。即以消灭自己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2)所有权的出让。即旨在消灭自己的所有权而使他人取得该所有权的行为。如赠与、出卖、互易等。 
所有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消灭 (1)作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2)标的物灭失。(3)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4)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即消灭。 

  3、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共有关系的权利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人,共有关系的客体是一项特定的财产,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的所有权在量上得分拆为份额,共有人按各自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按份共有的效力:①共有人内部依份额享有共有权;②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③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④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④共有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⑤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例题」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000元买一条船后,甲欲投资开商店,想转让自己的份额。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出15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丁知道后愿以2000元买下,丙即表示愿以2000元买下。根据法律的规定,甲应将其份额卖( )。

  A.乙

  B.丁

  C.丙

  D.丁或丙都可以

  「答案」C

  「解析」在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甲应当将份额卖给丙。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物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共有人都不得请求划分其共有权的份额,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共同共有的效力:①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也无优先购买权;③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物的分割与按份共有相同;④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物在分割时,应依其性质,采取相应的分割方式。①实物分割,适用于可分物的分割。②变价分割,适用于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并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共有物的情形。将共有物变卖,分割其价金。③作价分割,适用于不可分之共有物归属于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情形。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应得之份额,用货币给以补偿。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称之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复合性。(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5、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要,而对他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予以限制的权利。

  三、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概述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征:(1)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的种类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对国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例题」农民甲因其邻居乙越界建房侵入自己的宅基地,而诉请法院保护,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 )。

  A.相邻权

  B.住宅所有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宅基地所有权

  「答案」C

  「解析」在我国,对于宅基地只存在使用权的问题,而不存在所有权的问题。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或国家所有。又因为乙侵入的是宅基地,所以不是侵犯相邻权、住宅权的问题。

  3、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依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优先性担保物权与占有性担保物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5)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

  五、占有

  1、占有概述

  (1)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占有,是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其中,对物为管领之人,称占有人;被管领之物,称占有物。

  占有的构成要件:①占有的客观要件,即须有占有人的占有行为存在。②占有的主观要件,即须占有人主观上有占有的意思。

  (2)占有的分类

  ①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即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为的占有。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是指非基于本权或说是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

  ②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无占有的权源而误信有正当权源且无怀疑地占有。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是否有权源虽怀疑而仍为占有。

  ③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公然占有,指依物的性质而为一般的占有,即占有状态无避免他人发现的意思。如佩带珠宝出入社交场所。隐秘占有,指恐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示于众的占有。如小偷将赃物藏匿。

  ④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和平占有,指以合法手段而为的占有。如通过赠与而取得占有。强暴占有,指以法律禁止的手段而为的占有。如抢夺他人财物。

  ⑤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借用人对借用物的占有。

  ⑥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指占有人事实上占有其物,即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如出质人、寄托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

  (3)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指占有人获得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

  (4)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指对物丧失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的确定丧失,指占有因占有人确定地、永久地丧失其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灭失。占有的推定丧失,指因占有人不行使权利或不能再行使权利的同类情形,而推定其丧失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而消灭。

  2、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是指法律依据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实施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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