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办发[2007]151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事部《关于2007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04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类别、级别的成绩,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达到通用标准的,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至评审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止。
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的全省当年有效使用标准为55分。
三、符合《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中放宽外语成绩要求规定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的全省使用标准可放宽至45分,当年有效。
四、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外语考试成绩应达到全国通用标准;达到全省当年有效使用标准或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查、审核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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