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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的通知

2006-12-1 11:57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的通知  
京会协[2006]126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5]90号)及《关于规范岗前培训的通知》(中评协[2005]82号)的规定,现将我会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

  2.年龄在65周岁以下;

  3.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4.初次申请注册之日前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注册不受此限;

  5.已接受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

  4.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5.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含受刑事处罚情形);

  6.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的,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

  7.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8.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或中注协网站下载);

  2.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或认定批准文件(原件核对,上报复印件);

  3.注册申请人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属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交户口复印件(原件核对,上报复印件);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符合应具备条件中第4项规定的证明和参与资产评估项目清单;

  6.由2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间的证明;

  7.注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原件核对,上报复印件);

  8.《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9.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成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者,提交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四、申请注册时间:

  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的前5个工作日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将符合注册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届时报送我会资产评估部。

  五、申请注册应注意的事项: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一式2份,贴足照片后,另附1张1寸免冠照片(照片为蓝底彩照,背面写上机构名称和姓名);

  2.自2006年12月起,申请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者须在申请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取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凡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者,不予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我会每年将举办一次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培训通知将另行在我会网站公布。

  3.对在申报注册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我会将严格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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