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通知
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及驻佳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函[2007]65)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文件规定人员(附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科目
日 期 |
考 试 时 间 |
考 试 科 目 | |
9月7日 |
下午 |
14:00—17:00 | 资产评估 |
9月8日 |
上午 |
9:00—11:30 | 经济法 |
下午 |
14:00—16:30 | 财务会计 | |
9月9日 |
上午 |
9:00—11:30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下午 |
14:00—16:30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三、考试成绩管理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并缴费的办法进行。
(一)网上报名时间:2007年4月25日至5月7日(节假日可报名)。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网址:www.hljrstbb.gov.cn),进入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注意:在网上报名时必须登陆佳木斯考区),填写提交《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2005或2006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照新考生报考。
(二)现场确认并缴费
1、现场确认时间:2007年5月9日。
地址:佳市人才大厦605房间(德祥街外滩人才市场)。
联系电话:6103604
2、首次报名的考生须进行资格审核,现场确认时须携带《报名表》、职称考试专用的数码防伪照片三张(照像地点:佳木斯市外滩人才大厦一楼)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证明、毕业证和职称证书原件)。续考的考生只须携带《报名表》、职称考试专用的数码防伪照片三张(照像地点:佳木斯市外滩人才大厦一楼);2005或2006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五、考场设置
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我市不设考场。
六、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94号)文件规定,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资产评估科目38元,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每科目28元。
七、参考用书
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征订事宜请与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联系。
地 址:哈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
联 系 人:朱光
电 话:0451—89240030 53650327
八、考生须知
(一)考生领取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及时与报名点联系。
(二)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原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三)各科试卷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配有答题卡和答题纸。客观题部分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部分在答题纸上作答。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试组织部门发放、回收。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储存功能)。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宣传、报名组织和资格审查工作,不得拖延时间,延误工作。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人发 [2002]20 号文件规定)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 5 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 3 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 1 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1 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 程类 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 2 年。
(六)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 5 年。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 2 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 1 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