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办
受 理 部 门 |
1.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受理申请; 2.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本市户籍)或签发《暂住证》(非本市户籍)的公安部门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受理申请; 3.属市直单位和省驻莞单位的,由市会计学会办理。 | |
申办资格 | 基本条件 | 1.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 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
专业条件 | 1.不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须参加《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初级会计电算化》等三门会计从业资格专业知识考试,且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 2.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可免试《会计基础》和《会计电算化》。但须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 | |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及《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础信息卡》;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总合格证书(符合规定专业学历的,提供《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最高学历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同底小一寸免冠红底证件照三张。 | |
办理时间承诺 | 符合申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即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说 明 |
1.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会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部门,可直接或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证书。 2.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的学历(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证;对有疑问的会计类专业文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教育部门出具证书的认证证明。 |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
项目 内容 |
上岗注册登记 | 离岗备案登记 |
办理 对象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 持有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办理离岗备案登记。 |
需提 交的 材料 |
1.注册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
1.注册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说 明 |
持证人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机构与原受理部门不是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时,持证人员还需同时办理调转手续。上述受理部门即变为会计从业资格调出受理部门,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为调入及注册受理部门。 | 离岗备案登记不用同时办理调转手续。 |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和变更
项目 内 容 |
调 转 | 变 更 | ||
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 | 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 | |||
办 理 对 象 |
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手续。 | 1.持证人员的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内容发生变更; 2.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3.持证人员奖惩情况。 | ||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
1.调转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
办理调出的材料有: 1.调转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调入的材料有: 1.调转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
1.变更登记表; 2.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3.相关有效证明。 | |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遗失补发
办理对象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损毁。 |
需提交的材料 | 1.书面遗失情况报告及补办申请; 2.刊登在《东莞日报》上的遗失声明。 |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办
受 理 部 门 |
1.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受理申请; 2.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本市户籍)或签发《暂住证》(非本市户籍)的公安部门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受理申请; 3.属市直单位和省驻莞单位的,由市会计学会办理。 | |
申办资格 | 基本条件 | 1.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 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
专业条件 | 1.不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须参加《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初级会计电算化》等三门会计从业资格专业知识考试,且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 2.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可免试《会计基础》和《会计电算化》。但须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 | |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及《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础信息卡》;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总合格证书(符合规定专业学历的,提供《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最高学历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同底小一寸免冠红底证件照三张。 | |
办理时间承诺 | 符合申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即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说 明 |
1.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会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部门,可直接或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证书。 2.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的学历(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证;对有疑问的会计类专业文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教育部门出具证书的认证证明。 |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
项目 内容 |
上岗注册登记 | 离岗备案登记 |
办理 对象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 持有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办理离岗备案登记。 |
需提 交的 材料 |
1.注册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
1.注册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说 明 |
持证人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机构与原受理部门不是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时,持证人员还需同时办理调转手续。上述受理部门即变为会计从业资格调出受理部门,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为调入及注册受理部门。 | 离岗备案登记不用同时办理调转手续。 |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和变更
项目 内 容 |
调 转 | 变 更 | ||
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 | 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 | |||
办 理 对 象 |
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手续。 | 1.持证人员的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内容发生变更; 2.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3.持证人员奖惩情况。 | ||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
1.调转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
办理调出的材料有: 1.调转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调入的材料有: 1.调转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
1.变更登记表; 2.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3.相关有效证明。 | |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遗失补发
办理对象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损毁。 |
需提交的材料 | 1.书面遗失情况报告及补办申请; 2.刊登在《东莞日报》上的遗失声明。 |